一、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国务院住建部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管理。 2、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万块看球赛;一万五坐飞机;一万吃穿住;两千五大人的世界;一千弱势要保护;五百去娱乐;公家的,危险的。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
1、验收所需资料: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消防验收的组织形式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建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跨行政区域,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等阶段。 3、消防验收的时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5、局部消防验收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资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双随机、一公开”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