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目录管理 (一)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目录 1、种类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锅炉 3、压力容器 (1)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压力容器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Ⅰ、Ⅱ、Ⅲ类。 (3)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4、压力管道 5、电梯 6、起重机械 7、客运索道 8、大型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