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性要求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许可规定 1、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2、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1)压力容器制造(2022修改)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规定: 1)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3)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4)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不需要另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2)压力管道安装 GA类【长输油(气)管道】划分为GA1(GA1甲、GA1乙)级和GA2级; GB类(公用管道)划分为燃气管道GB1和热力管道GB2(1)、GB2(2); GC类(工业管道)划分为GC1工艺管道、GCD动力管道、GC2制冷管道。 (3)压力管道改造维修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告知 1、告知的强制性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告知性质: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2)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2、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规定(2022新增)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后竣工,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